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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0 10:38:08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纪检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 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 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 儿园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 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全市范围内任何学校、机构不得再聘 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 社会关切,及时发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 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幼儿园要调查了解幼儿情况、中小 学校要听取学生意见,同时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 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 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置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认定和适用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列入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 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 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 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 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教案授课,随意缺课、停课、 占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 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上课迟到、早退、旷工、 中途离岗;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家长批改、学生代改作业; 幼儿园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 身心健康的活动,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拒绝参 加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歧视、侮辱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谋取私利;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在教研科研和教育 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 生购买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组织学生参加以营 利为目的的竞赛、表演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小饭桌”,或诱导学生参加 本人、他人或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小饭桌”;为校外培训 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 或家长信息有偿出售或泄露给他人。 
  (十三)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色情活动;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 人身攻击等行为。 
  (十四)在工作期间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在校期间存在行为不端、 言语粗俗、着装暴露等行为;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 侮辱家长。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情形。 
                   第三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 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 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 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 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在编或人员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 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 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 限,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 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职务(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工资晋级、人才计划申报及学科相关 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 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 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 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细化负面清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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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董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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