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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2024-05-10 09:55:49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纪检办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教案授课,随意缺课、停课、占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上课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家长批改、学生代改作业;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歧视、侮辱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生购买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组织学生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竞赛、表演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老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诱导学生参加本人、他人或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将学生或家长信息有偿出售或泄露给他人。
  十三、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色情活动;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十四、在工作期间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在校期间存在行为不端、言语粗俗、着装暴露等行为;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辱骂家长。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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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董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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