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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教职工请假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5-04-23 10:49:10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人事科
 

一、病假

根据内蒙古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 教职工请病假需持医院诊断书。

2. 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5日,不足6个月的,将计日扣除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期间涉及的节假日双休等情况,学校将酌情考虑。

3. 年内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将按有关规定减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4.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
    
二、事假

根据内蒙古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事假规定如下:

1.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
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根据请假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批准。
      3.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将扣发全年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期间涉及的节假日双休、事假原因等情况,学校将酌情考虑。
      4.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将扣发全年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期间涉及的节假日双休、事假原因等情况,学校将酌情考虑。
      5.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除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将按有关规定减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发放。
    
三、产假的规定

女教工的产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1.女职工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可按病假的工资待遇执行。

2. 保胎假:需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处理,工资待遇按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五、旷工的界定及处理

1. 上班时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

2. 请假逾期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得到领导批准者,视为旷工。

3. 旷工一天,扣发发生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工一天)

4. 年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 严重旷工者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辽第五中学

201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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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葛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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