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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第五中学关于教职工请假及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2014-10-24 16:59:49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人事科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内蒙古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的基本程序



(一)持有效证明到部门负责人处领取《通辽第五中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



(二)填写《通辽第五中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



(三)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教职工请假登记册》上登记;



(四)分管领导签字;



(五)校长签字批准;



(六)请假结束后到部门负责人处销假;



(七)销假后,本人将《通辽第五中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交人事科存档。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环节以上干部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校长批准。



(二)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到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校长批准。



三、各类型假的工资待遇规定



(一)病假



根据内蒙古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教职工请病假需持医院诊断书。


2.病假在15日以上,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将扣发所在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4.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将按有关规定减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
   
(二)事假



根据内蒙古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事假规定如下:



1.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
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根据请假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批准。
    3.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将扣发全年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将扣发全年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除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将按有关规定减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发放。
   
(三)产假的规定



女教工的产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1.女职工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可按病假的工资待遇执行。



2. 保胎假:需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处理,工资待遇按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四、旷工的界定及处理



1.上班时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



2.请假逾期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得到领导批准者,视为旷工。   



3.旷工一天,扣发发生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工一天)



4.年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严重旷工者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辽第五中学   



                                           2014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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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葛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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